紅網岳塘站6月14日訊(記者 何蔚 通訊員 胡聰玲)時下買房、買門面的市民不少,在交易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也不少,如果在買賣中出現了“一房二賣”的情況該怎麼辦?怎樣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6月13日,記者來到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進行了瞭解,民庭庭長賴浩翔也為廣大市民進行瞭解答。
   案情回顧:
  
  2008年3月19日,魏光與金三角公司(原名湘潭市金三角投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長株潭大市場房屋購銷合同》一份,魏光購得金三角公司開發的位於長株潭大市場小商品區T16棟1、2、11、12號門面,房款總金額為1235040元。
  2008年10月11日,焦俊及張玲玲在徵得金三角公司的同意後,共同從魏光手中轉購上述房產並重新簽訂了購房合同。隨後,焦俊及張玲玲多次與金三角公司協商交付房產,並辦理過戶手續。但金三角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直至2010年7月,金三角公司才告知焦俊和張玲玲,他們購買的門面早在2001年11月已經賣給了周立,因為周立一直未支付全部房款,導致過戶手續遲遲不能辦理。金三角公司正在通過訴訟程序與周立解決糾紛,但至今未果。
  苦等2年的房產,最後被告知還在他人手中,這讓焦俊認為,金三角公司存在一房二賣的違約行為,要求金三角公司雙倍返還購房款1235040元。
  這樣的賠償要求,遭到了金三角公司的拒絕。公司負責人表示,早在一年前,他們已經賠償了焦俊28萬元。兩方爭執不下,焦俊一紙訴狀告上法院。
  最終,岳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三角公司應承擔已付購房款70%(1235040元×70%=864528元,含已賠付的28萬元)的賠償責任。
  法官析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岳塘區人民法院民庭庭長賴浩翔法官表示,金三角公司先將房屋銷售給周立後,又再次將該房屋銷售給焦俊和張玲玲,行為屬於違法。按照規定,公司除返還兩人已付房款外,理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
  鑒於金三角公司與周立因購房存在法律糾紛,周立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金三角公司並非惡意進行“一房兩賣”,屬於法律認知上的錯誤,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已付購房款70%(1235040元×70%=864528元)的賠償責任。
  賴浩翔解釋,一房二賣,賣方並不必然需要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雙倍返還購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三種的情形的條件下,還應根據賣方的惡意程度來確定其賠償金額,但是賠償金額最高不能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  (原標題:以案說法:“一房二賣”商家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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