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英
   姚雯/漫畫
  “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修改中的亮點。不過,審議修訂草案時很多人建議刪去“最”字,認為“最嚴”是行政辭令,並非法言法語。“最嚴”的提法是否科學?能否落到實處?記者近日採訪了相關專家和學者。
  “最嚴”彰顯社會共治的決心
  “‘最嚴’體現了全社會的決心,寫到法律里,是強調要達成一種共識。”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羅雲波坦言,今天的最嚴,不一定是明天的最嚴,但是在食品安全這件事情上面,一定要秉承從嚴治理的原則,採取最嚴格的監管方式。寫到法律里,就要這樣調整。
  過去在食品安全法中沒有“最嚴”的表述,這次把“最嚴”寫進總則,體現的是一種法制精神,貫穿於法律的各項制度之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說,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在責任體系中,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的應該是最嚴之一。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認為,在修法中把“最嚴”的觀點清晰地傳遞給社會,傳遞給所有立法、執法、司法機關,非常有必要。在過去,提到最嚴格的食品監管制度,似乎就是政府的責任,隨著修法中“最嚴”理念的提出,消費者、社會組織以及第三方的參與會越來越多,由此形成一個從政府到社會組織、到各種社會第三方以及消費者的社會共治網絡體系。王晨光說,只有社會共治的網絡體系建立起來,才能形成最嚴格的監管體制。
  “社會共治”需要頂層設計
  食品安全既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生產經營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乃至消費者都應該成為維護食品安全的力量。對此,草案規定了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規範了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等。然而,在中國社會科學院食品藥品產業發展與監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張永建看來,只有建立協作體制才能真正解決好跨部門、多部門之間的協作問題。但是做到這一點,難度不小。
  從2004年開始,張永建就建議多部門間建立一個跨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財力、技術都不成問題,就是無法實現。張永建寄希望於這次修法。“如果能從頂層設計的角度真正搭建一個科學高效的協作機制的框架,有利於清晰協作權責,從而有效解決跨部門、多部門之間協作。”張永建說,在社會共治中政府仍然是核心,是責任的主要承擔者,也要建立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否則社會力量沒辦法參與。
  同時,要加強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提高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能力,使消費者用腳投票,使市場機制更好地發揮優勝劣汰的作用,並充分發揮第三方和行業組織的作用,共同成為維護食品安全的力量。
  責任落地讓法律適用不留死角
  食品安全法的每次修改都會引起全社會的關註。建立最嚴格的責任設定也好,構建最嚴格的監管體制也罷,消費者其實最關心的是如何“最嚴”地執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仔細研究了修訂草案,他發現,關於責任主體,這次修法比以往擴大了3倍,從過去的10條增加到30條,從生產經營者到政府部門,到其他社會組織,以及網絡交易平臺等,全部納入懲處體系;在追責力度和追責方法上,不僅大幅提升了處罰力度,追責方式也從傳統的罰款,延伸為配套的架構設置,有財產罰、人身罰和資格罰,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王旭說,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配以不同的責任追究方式,同樣體現了目前最嚴格、最豐富的追責形式。
  按照草案規定,如果消費者受到食品安全損害,既可以向生產者提出追責,也可以向經營者提出追責,草案規定了首付責任制原則。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任意向一方提出賠償要求,而被索賠方必須賠付,這樣可以有效避免責任者之間的相互推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法律的適用不留死角,能夠讓責任落地。”王旭說,這些法律規定都貫穿了“最嚴”的法制精神。  (原標題:食品安全法如何讓“最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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